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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发布日期:2023/5/29 11:11:00  已经浏览 919 次

<<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近日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进一步硬化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量化任务、强化措施,对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行动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降碳的30项具体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实施能评和环评制度。二是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各领域节能目标任务。四是强化技术支撑。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价格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六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七是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八是落实目标责任。
《行动方案》将今明两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区。同时,提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明确了时间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近日出台实施。
     近日,北京市正式印发《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界定了原(散)煤、粉煤、燃料油、石油焦、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十余种高污染燃料种类,城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十个新城建成区及全市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将分步骤完成禁燃区建设工作。禁止使用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解 读
  禁燃区是指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本市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它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按照“统一划定,分步实施;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发展,适时调整”的原则进行划定,主要范围包括:城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远郊区县十个新城建成区及全市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划定区域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成禁燃区,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境2014年底前建成禁燃区;东城区、西城区全境2015年底前建成;石景山区全境2017年底前建成;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全境2020年底前建成禁燃区,2015年底前实现无燃煤锅炉,2017年辖区内开发区和四环路内区域建成禁燃区;远郊区县十个新城建成区,到2017年建成区面积40%的区域建成禁燃区,其中市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部建成禁燃区,到2020年建成区面积80%的区域建成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规定全国最“严厉”
  除国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外,我市还将“除用于生物气化利用外其它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等列为高污染燃料,目前是国内最严格的管理要求。
  强化了属地责任
  《方案》强化了属地责任,要求各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区建设,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本市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建成时限是“硬杠杠”
  根据我市中长期空气质量改善需要,紧密结合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方案》不仅划定了禁燃区的范围,还明确提出了禁燃区建成时限,如东城、西城2015年底前建成,四环路内、市级及以上开发区2017年底前建成。建成时限是禁燃区建设的“硬杠杠”,市、区县政府督查部门将把禁燃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督查重点,对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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